行人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曹女士为赶时间突然闯红灯横穿道路时,驾驶摩托车载7岁女儿通过的李某为避让曹女士,情急之下猛打方向,不料却撞上旁边大树,不仅导致摩托车被毁,且李某及女儿因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曹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直到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曹女士似乎还满脸茫然:我是行人,怎么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曹女士闯红灯横穿道路,无疑与之相违。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曹女士必须赔偿损失。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非只有驾驶员,包括行人在内的“非交通运输人员”照样可以构成该罪。曹女士在造成二人死亡的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决定了其罪有应得。
车子已经上保险,为什么要自个买单?
【案例】黄先生酒后高速驾驶小车并闯红灯时,将行人朱某撞成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黄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先生自以为已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对事故造成的90余万元赔偿,保险公司理当全额“买单”,岂料,法院却只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18万元、医疗费用1.8万元,其余全部让黄先生承担。
【评析】黄先生难辞其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即商业保险只能是“依约赔偿”。在商业保险中,酒后驾车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
已经停车,怎么也构成逃逸?
【案例】肖女士驾驶小车与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后,肖女士认为余某违章拐弯、超速行驶理当自作自受而驾车离去。之后,交警部门认定肖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法院也判决肖女士向余某赔偿交强险限额外的全部20余万元损失。“我已停车观察,怎么也构成逃逸?违章的余某怎么无需担责?”肖女士心存疑问。
【评析】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则指出,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逃逸的构成要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交通事故现场”。因为肖女士违反法定义务离开事故现场,且具有逃避追究的因素,故仍然当属其列。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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