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车辆还未交付,却要求消费者提前支付尾款,取消订单后竟还不退还定金?是否合理,是否是霸王条款?这一曾引发热议的问题,终于有答案了。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小米汽车购车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米汽车“未验车先催收尾款”的相关条款无效,裁定小米相关公司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元。
这起案件被视为全国首例针对小米汽车“未交车催收尾款”条款的司法裁决。法院判决书写道,小米的格式条款及其宣传承诺构成消费者订立合同的重要信赖基础。
事件起始,2024年7月,海南李女士(化名)通过小米汽车APP订购了一辆小米SU7 Max(售价318900元),先支付了5000元定金(该款项由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因资金安排需要,李女士希望延迟提车,经与小米工作人员协商,双方确认订单有效期为360天,期间她可随时申请排产。
但在2024年12月,销售突然发来通知,要求李女士必须在7天内支付31万余元的尾款,并表示如果逾期不付,不仅订单会被取消,5000元定金也无法退回。李女士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在未见到车辆、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支付全款不合情理。协商无果后,小米以李女士违约为由取消订单并没收定金。

对于这个结果,李女士认为这是小米汽车的“霸王条款”,不能接受。她将小米告上法庭,让其退还定金,而且也提交了小米违约的相关证据,并且向小米索赔。历经将近一年的维权,终于等来了判决结果。而这,应该是全国首例小米汽车未交车催收尾款的宣判案件。
事实上,李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今年8月以来,全国多个YU7、SU7、SU7 Ultra车主都存在车辆未下线就被催7天内付清尾款的情况。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米方面依据的格式条款中关于“未验车、未交付情况下限期付款,否则没收定金”的内容,实质上加重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同时变相限制了对车辆质量进行核验的消费者主要权利。法院认定该条款“不公平、不合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属无效。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判决书特别指出,小米汽车曾在2024年5月公开答复网友“当然可以!小米支持验车后付尾款”,这一官方承诺构成了消费者订立合同的重要信赖基础。而小米海口公司的实际操作与宣传承诺不一致,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小米汽车官方微信公众号在《小米SU7答网友问(第三十四集)》中明确表示“支持验车后付尾款”)
此案虽个案金额不大,但其传递的司法信号十分强烈。判决明确了汽车销售合同中的基本原则:付款义务应与交付义务相匹配。
值得关注的是,小米汽车“未交车先催全款”的做法在汽车消费领域并不多见。汽车品牌普遍遵循“车辆到店→消费者验车→支付尾款→完成交付”的流程,这一惯例建立在长期市场实践基础上,也有效保障了交易公平。
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如何在经营效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成为每个车企必须面对的课题。此次判决有望推动汽车销售行业进一步规范流程,为消费者创造更加公平、透明的购车环境。业内专家认为,这次判决将促使车企重新审视销售合同条款和交付流程,推动整个行业向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企业与消费者的双赢。